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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调转
信息来源: 济宁会计学会 发布日期:2016-12-14浏览次数: 字号:[ ]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

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从业资格持证人员,离开原来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办理调转登记。

1、办理地点:调出手续受理部门为持证人当前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所在地的财政局会计科;调入手续受理部门为新调入单位所在地的财政局会计科。

2、调入所需材料:

山东省境内其他地市(青岛除外)调入,直接携带相关资料到济宁的单位所在地或者户口所在地财政部门办理。无单位的需提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身份证等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有单位的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属于企业的)复印件

从外省及青岛市调入,首先需要上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所在地财政局办理调出。然后携带相关资料到济宁的单位所在地或者户口所在地财政部门办理调入。无单位的需提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须有调出地财政部门盖章),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有单位的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属于企业的)复印件

3、调出所需材料:

(1)无单位的需提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有单位的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要提供调入地接收单位工作证明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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